误工费是指受害人本应获得却因侵权行为导致的未能获得的收入损失。但是,超过退休年龄的老人,本应闲赋在家享受老年生活,是否存在误工费一说呢?近日,桂阳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有关于老年人误工费的案件。
2020年,69岁的老农民夏老爹驾驶电动三轮摩托车与邓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夏老爹当即受伤。交管部门认定二人分别承担此次事故同等责任。夏老爹伤情严重住院治疗长达93天。邓某驾驶的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保险。因协商不成,夏老爹起诉要求邓某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包括误工费在内的各项损失共计20万余元。
审理过程中,邓某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认为夏老爹年逾六旬,已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不应当获得“误工费”赔偿。法院审理认为,本案被侵权人夏老爹,虽系农民,生活在农村,但因目前我国尚未建立健全覆盖全体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农民尚不能依靠社会保险保障其晚年的基本生活,故在现实生活中农民虽达到退休年龄,但仍坚持从事农业生产劳动的比较普遍。本案事故发生时夏老爹虽已年满69周岁,但在本次事故前并未已经丧失劳动能力,其个人不从事劳动而仅依靠子女赡养并不能达到基本生活水平。夏老爹主张误工费损失,既与法律规定相符,亦与当前社会实际相符,法院遂判决支持其误工费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误工费系受害人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并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主张误工费的主体即受害人,并未区分为退休人员和非退休人员。且《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而在我国现实生活中农民虽达到退休年龄,但仍坚持从事农业生产劳动的比较普遍,法院据此判决支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仍具有劳动能力,并通过劳动能力获得报酬的老年人主张的误工费,对维护老年人就业权益,促进老年人社会参与,鼓励老年人继续发挥作用,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六十九条 国家为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创造条件。根据社会需要和可能,鼓励老年人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从事下列活动:
(一)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社会主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艰苦奋斗等优良传统教育;
(二)传授文化和科技知识;
(三)提供咨询服务;
(四)依法参与科技开发和应用;
(五)依法从事经营和生产活动;
(六)参加志愿服务、兴办社会公益事业;
(七)参与维护社会治安、协助调解民间纠纷;
(八)参加其他社会活动。
第七十条 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安排老年人从事危害其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