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曹小华,男,汉族,1967年1月17日出生于湖南省桂阳县,居民身份号码432822196701170514,小学文化,经商,户籍地湖南省桂阳县,现住湖南省桂阳县黄沙坪街道山下村曹家组。
本院于2022年6月15日作出了(2022)湘1021刑初200号刑事判决,以曹小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罪犯曹小华于2022年6月27日向本院提交了暂予监外执行申请书,认为其患有尿毒症、糖尿病等重病,需要在医院长期治疗,申请监外执行。本院正在对是否给予罪犯曹小华暂予监外执行进行审查。现根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的规定进行公示,如有情况反映、意见和建议的,可来电来信来人告诉。
联系庭室:桂阳县人民法院行政庭(综合审判庭)
联系电话:0735-4472043
联系人:谢法官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