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14)桂阳法执字第448号
王成于:
本院执行的雷运平与你、王成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居所)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王成于公告送达本院(2014)桂阳法执字第448号执行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载明: 责令你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履行下列义务(1)由王成于返还雷运平借款20万元,逾期则按月息千分之六支付利息至付清借款日止;(3)负担案件受理费2150元,执行费2900元。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继续计算迟延履行利息。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0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