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拘留决定书
(2013)桂阳法执字第13号
被拘留人欧阳育存,男,1954年3月12日生,汉族,湖南省桂阳县人,住湖南省桂阳县板桥乡坛边村6组。
本院在执行吴明青、廖知国、廖知瑞与欧阳育存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欧阳育存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以及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欧阳育存拘留十五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二0一四年七月十五日